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保障国家与公众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各方合法利益,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法人在执业活动中均应遵循以下执业行为准则;
第一条 要执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条 接受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组织业务指导,自觉遵守本行业的规定和各项制度,积极参加本行业组织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服务范围开展业务,只承担能够胜任的工作。
第四条 要具有独立执业的能力和工作条件,竭诚为客户服务,以高质量的咨询成果和优良服务,获得客户的信任和好评。
第五条 要按照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开展业务,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靠质量、靠信誉参加市场竞争,杜绝无序和恶性竞争;不得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搞业务垄断。
第七条 要“以人为本”,鼓励员工更新知识,掌握先进的技术手断和业务知识,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督促员工接受继续教育。
第八条 不得在解决经济纠纷的鉴证咨询业务中分别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九条 不得阻挠委托人委托其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参与咨询服务;共同提供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之间应分工明确,密切协作,不得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和名誉。
第十条 有义务保守客户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客户事先允许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流程
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服务标准
江 苏 省 物 价 局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苏价服(2004))483号
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物价局: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20日起施行。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管理办法》(苏价工[1997]60号、苏建定[1997]49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结合我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 、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企业,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详见附表),价格浮动幅度不超过30%。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收费,由基本费和追加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费以“送审工程项目造价”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追加费以“项目核减(增)额”为基数按5%的费率计算。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委托方应按咨询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提供符合《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要求、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时间要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咨询工作内容、工作深度的,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权限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20日起施行。
附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 费率:‰
序号 | 咨询项目 | 收费基数 | 划分标准 | ||||||||||||
100万元 | 101-500万元 | 501—1000万元 | 1001—5000 | 5001万—1 | 1亿元 | ||||||||||
以内 | 万元 | 亿元 | 以上 | ||||||||||||
1 | 编制设计概算 | 概 算 价 | 1.8 | 1.5 | 1.2 | 1 | 0.7 | 0.4 | |||||||
2 | 审核设计概算 | 概 算 价 | 1.1 | 0.9 | 0.7 | 0.6 | 0.4 | 0.2 | |||||||
3 | 清单规范计价法 | 编制预算、标底(含清单编制) | 建安工程 | 3.8 | 3.4 | 3 | 2.4 | 1.8 | 1.4 | ||||||
造价 | |||||||||||||||
4 | 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 | 建安工程 | 2 | 1.8 | 1.6 | 1.4 | 1.2 | 1 | |||||||
造价 | |||||||||||||||
5 | 编制投标报价(不含清单编制) | 建安工程 | 2.2 | 2 | 1.7 | 1.5 | 1.2 | 1.1 | |||||||
造价 | |||||||||||||||
6 | 清单规范计价法 | 编制预算、标底、投标报价(不含编制工程量清单) | 建安工程 | 0.8 | 0.6 | 0.5 | 0.4 | 0.3 | 0.2 | ||||||
造价 | |||||||||||||||
单独编制工程 | 建安工程 | 1.8 | 1.6 | 1.4 | 1.2 | 0.9 | 0.7 | ||||||||
量清单 | 造价 | ||||||||||||||
7 | 审 核 标 底 | 送审工 | 审核标底费用占编制标底费的15%—25%。 | ||||||||||||
程造价 | |||||||||||||||
8 | 工程结算编标 | 建安工 | 1.2 | 1 | 0.9 | 0.8 | 0.7 | 0.5 | |||||||
程造价 | |||||||||||||||
9 | 工程竣工决算审核 | 基 本 | 送审项目 | 1.2 | 1 | 0.9 | 0.8 | 0.7 | 0.5 | ||||||
收 费 | 工程造价 | ||||||||||||||
10 | 追 加 | 核减速 | 1.2 | 1 | 0.9 | 0.8 | 0.7 | 0.6 | |||||||
收 费 | (增)额 | ||||||||||||||
11 | 施工阶段全过程 | 建安工 | 12 | 10 | 9 | 7 | 5 | 4 | |||||||
工程造价控制 | 程造价 | ||||||||||||||
注: | |||||||||||||||
1、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执行。 | |||||||||||||||
2、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收费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江苏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费(2001)167号、苏财综(2001)87号]。 | |||||||||||||||
3、编制施工图预算、标底及投标报价的费率不包含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如需计算钢筋及预埋件则按12元/吨另行计算。 | |||||||||||||||
4、水电安装工程含主材价格,但不含设备价格。 | |||||||||||||||
5、计价表计价法编制预算、标底、投标报价(含编制工程量清单)时的费率为第6项的两项费率之和。 | |||||||||||||||
6、当咨询收费金额在600元以下时,可按600元收取。 |